深圳市出台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
近日发布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为保障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预防化解欠薪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近日,深圳出台《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建设前,施工总承包企业需缴存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
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有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3%的比例缴纳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总金额最高为300万元,最低为5万元。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自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有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均按照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5%的比例缴纳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总金额最高为500万元,最低为10万元。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自施工总承包企业首次缴纳工资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均未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从3年期满之日起,该企业所有新建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1%的比例缴纳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总金额最高为100万元,最低为3万元。
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工人工资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在30日内补足。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全部被拖欠工人工资的,按比例支付。